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0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0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呂浩瑋律師(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區○○○路0 段0 號6 樓)為被繼承人張明發(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北市三芝區海尾31號,於民國104 年8 月2 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明發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張明發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明發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明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 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執行被繼承人張明發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於104 年8 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及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本院審酌呂浩瑋律師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且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極為繁瑣且涉及法律專業,如由不諳法令之人出任遺產管理人,恐難適任,因認選任呂浩瑋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