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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翁樸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翁樸釧破產。

選任劉志鵬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41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5億6,100 萬2,815 元、美金807 萬5,907 元及日幣1,742 萬5,240 元,但聲請人之資產僅有土地及投資,價值共計4,369 萬6,976 元,聲請人之負債實已逾資產甚鉅,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又聲請人現有之財產仍足供構成破產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而有破產之實益。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現況說明書內容所示(見本院103 年度破字第2 號卷第8-11頁、第154 頁),其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41人,現存實際負債本金金額共計為25億6,100 萬2,815 元、美金807 萬5,907 元及日幣1,742 萬5,240 元;而聲請人雖主張其仍有價值4,369 萬6,976 元之土地及投資云云,惟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區興化店段店子後小段110 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8784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至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亦於105 年8 月18日拍賣在案,此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在卷可稽。另考諸聲請人所持有之數筆投資現有價值,可知其現存資產僅有512 萬2,682 元(詳如附表所示),足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院字第958號解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財產分類    │財產項目(名稱)        │土地面積持分/股數 │財產現值金額        │
│    │            │                        │                  │                    │
├──┼──────┼────────────┼─────────┼──────────┤
│一  │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區興化段店子後│12平方公尺        │297,600元(見本院卷 │
│    │            │小段118之1地號土地      │全部              │第89頁背面)        │
├──┼──────┼────────────┼─────────┼──────────┤
│二  │投資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58,585股          │0元(見卷附鑑定報告 │
│    │            │                        │                  │第16頁)            │
├──┼──────┼────────────┼─────────┼──────────┤
│三  │投資        │惟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0股             │518元(見卷附鑑定報 │
│    │            │                        │                  │告第16頁)          │
├──┼──────┼────────────┼─────────┼──────────┤
│四  │投資        │光通股份有限公司        │337,290股         │4,822,235元(依105年│
│    │            │                        │                  │5月31日調整後之每股 │
│    │            │                        │                  │淨值14.297元計算)  │
├──┼──────┼────────────┼─────────┼──────────┤
│五  │投資        │匯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股               │554元(見卷附鑑定報 │
│    │            │                        │                  │告第16頁)          │
├──┼──────┼────────────┼─────────┼──────────┤
│六  │投資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223股             │1,775元(依105年9月 │
│    │            │公司                    │                  │21日收盤價7.96元計算│
│    │            │                        │                  │)                  │
├──┼──────┼────────────┼─────────┼──────────┤
│七  │投資        │瑞祥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14股             │0元(見卷附鑑定報告 │
│    │            │                        │                  │第16頁)            │
├──┴──────┴────────────┼─────────┴──────────┤
│                                       合 計│5,122,68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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