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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政佑陳月雯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承辦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7號事件之審判長法官邱光吾、法官蔡志宏、法官陳梅欽有深仇大恨,竟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越權參與審理為由,聲請前開承審法官迴避。然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並經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而聲請人於105 年3 月17日始為本件之聲請,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依前開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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