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蔡志宏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著有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業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於105 年4 月18日始為本件之聲請,亦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