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承辦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7號事件之審判長法官邱光吾、法官蔡志宏、法官陳梅欽有深仇大恨,竟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越權參與審理為由,聲請前開承審法官迴避。然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並經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而聲請人於105 年3 月17日始為本件之聲請,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依前開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