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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
李鑾
被告
高順發

      林鴻璋

      王蚶目

      闕紅哖

      李麗鳳

      李福良

      李錦忠

      李錦上

      周陽幸子

      李簡玉蘭

      李葉子

      許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計算式:1555平方公尺〈面積〉×91800元/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現值〉×3/32〈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