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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

上訴人
葉斯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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