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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誌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國榮、林金輝、鄭丁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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