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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訴人
張鳳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燕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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