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
- 上訴人
- 張鳳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燕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