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岡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