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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岡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