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何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潘陳淑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陳何秀菊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