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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
鍾思慈
被上訴人
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4,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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