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鍾思慈
- 被上訴人
- 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4,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