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 上訴人
-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池
- 被上訴人
- 吳周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計算式:140 萬元(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65,000元(備位主張之租金金額)=1,465,000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