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俞偉文
- 被上訴人
-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壹萬肆仟捌佰元(計算式:10萬8000元×(60+3+3/30)=681萬48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惟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