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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盈餘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訴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科
被上訴人
杜景輝

      柯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9-432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盈餘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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