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科
- 被上訴人
- 杜景輝
柯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9-432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