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晁榕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浩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