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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國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重坤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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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簡絲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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