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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返還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陳李金里
被上訴人
張永昌

      郭碧芬

      黃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 萬948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萬8,227 元/ 平方公尺×面積115.43平方公尺×1/3 =955 萬9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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