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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

抗告人
王金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強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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