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張少珍
- 相對人
- 張維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維生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張維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6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張維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張維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少珍之兄張維生於民國70餘年間離家出走後即不知去向,而處於失蹤狀態。爰依法聲請辦理張維生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案記錄表、投保勞保及健保資料、申請電信設備使用資料、財產資料、入出境資料、另囑警訪查失蹤人失蹤前原住所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6 樓,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5 年6 月2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536088600 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 年6 月14日健保北字第1051106082號函、電信資料查詢紀錄、入出境資料、稅務電子匣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惟因依上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載,失蹤人張維生係於72年12月1 日於永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勞保,而於73年3 月2 日退保,且於本院查詢之其他資料,均查無其於73年後仍有何生存或活動之相關資料,是以應以其辦理退保之翌日即73年3 月3 日為其失蹤日,始為允當。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法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