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桂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胡竣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按如附件所列之格式及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附件—請就原告對各個被告主張之法律上請求權基礎,以及各個被告構成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與符合前開構成要件事實之證據,按下列格式提出書狀:
一、被告甲:
㈠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甲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
⒈…。
⒉…。
⒊…。…(以下以此類推)。
㈢證據(請按各個構成要件之待證事實,條列證據):
⒈就上述⒈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⒉就上述⒉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以下以此類推)。
二、被告乙:
㈠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乙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
⒈…。
⒉…。
⒊…。…(以下以此類推)。
㈢證據(請按各個構成要件之待證事實,條列證據):
⒈就上述⒈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⒉就上述⒉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以下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