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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胡竣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按如附件所列之格式及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附件—請就原告對各個被告主張之法律上請求權基礎,以及各個被告構成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與符合前開構成要件事實之證據,按下列格式提出書狀:

一、被告甲:

㈠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甲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

⒈…。

⒉…。

⒊…。…(以下以此類推)。

㈢證據(請按各個構成要件之待證事實,條列證據):

⒈就上述⒈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⒉就上述⒉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以下以此類推)。

二、被告乙:

㈠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乙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

⒈…。

⒉…。

⒊…。…(以下以此類推)。

㈢證據(請按各個構成要件之待證事實,條列證據):

⒈就上述⒈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⒉就上述⒉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以下以此類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