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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之訴(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莉莉楊忠霖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張安華
再審被告
蔡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2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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