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張安華
- 再審被告
- 蔡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2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