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藍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藝貿易行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加班費72萬2,158 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 萬6,460 元、年終獎金24萬元),應徵裁判費原為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肆拾元(計算式:16,350×【722,158 +36,460】/998,618×1/2 =6,210 ;16,350-6,210 =10,14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