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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4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43號

原告
嚴淑貞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被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石化
被告
花世源
被告
前列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花世源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碁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花世源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16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703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8,81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4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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