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清文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即新臺幣584,878 元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及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另上訴人主張其於原審曾撤回部分訴訟,故聲請退還逾繳之裁判費,惟該部分乃屬其自行撤回之部分,並非確有溢收之情事,而訴訟一部撤回,依法並不得退費,故此部分聲請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