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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清文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即新臺幣584,878 元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及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另上訴人主張其於原審曾撤回部分訴訟,故聲請退還逾繳之裁判費,惟該部分乃屬其自行撤回之部分,並非確有溢收之情事,而訴訟一部撤回,依法並不得退費,故此部分聲請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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