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債 務 人 黃禹棠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3 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3 年10月至105 年9 月之勞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以及該期間所應負擔之健保費且已繳納之收據或明細(前所提出之明細未見104年5月至105年9月之部分)。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 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於入監服刑之期間為何?於該期間之實際必要支出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確認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是否應予更正。 5.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現值若干元之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 說明債務人父母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1.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2.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3. 提出最新之租約影本。 14. 債務人於104 年間自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之薪資亦應計入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 15.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上開事項重新更正後另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