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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黃禹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債 務 人 黃禹棠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補正106 年2 月9 日民事陳報狀之完整內容(前所提出者有缺頁)。 2.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10月至104 年5 月之工作情形,包括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工作收入、工作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任職於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期間)。無工作之期間,亦請說明。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聲請前2年(103年10月至105年9月)之實際狀況填寫,並重新陳報。 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父母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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