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翁樸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翁樸釧破產。
選任劉志鵬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41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5億6,100 萬2,815 元、美金807 萬5,907 元及日幣1,742 萬5,240 元,但聲請人之資產僅有土地及投資,價值共計4,369 萬6,976 元,聲請人之負債實已逾資產甚鉅,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又聲請人現有之財產仍足供構成破產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而有破產之實益。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現況說明書內容所示(見本院103 年度破字第2 號卷第8-11頁、第154 頁),其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41人,現存實際負債本金金額共計為25億6,100 萬2,815 元、美金807 萬5,907 元及日幣1,742 萬5,240 元;而聲請人雖主張其仍有價值4,369 萬6,976 元之土地及投資云云,惟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區興化店段店子後小段110 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8784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至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亦於105 年8 月18日拍賣在案,此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在卷可稽。另考諸聲請人所持有之數筆投資現有價值,可知其現存資產僅有512 萬2,682 元(詳如附表所示),足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財產分類 │財產項目(名稱) │土地面積持分/股數 │財產現值金額 │ │ │ │ │ │ │ ├──┼──────┼────────────┼─────────┼──────────┤ │一 │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區興化段店子後│12平方公尺 │297,600元(見本院卷 │ │ │ │小段118之1地號土地 │全部 │第89頁背面) │ ├──┼──────┼────────────┼─────────┼──────────┤ │二 │投資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58,585股 │0元(見卷附鑑定報告 │ │ │ │ │ │第16頁) │ ├──┼──────┼────────────┼─────────┼──────────┤ │三 │投資 │惟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0股 │518元(見卷附鑑定報 │ │ │ │ │ │告第16頁) │ ├──┼──────┼────────────┼─────────┼──────────┤ │四 │投資 │光通股份有限公司 │337,290股 │4,822,235元(依105年│ │ │ │ │ │5月31日調整後之每股 │ │ │ │ │ │淨值14.297元計算) │ ├──┼──────┼────────────┼─────────┼──────────┤ │五 │投資 │匯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股 │554元(見卷附鑑定報 │ │ │ │ │ │告第16頁) │ ├──┼──────┼────────────┼─────────┼──────────┤ │六 │投資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223股 │1,775元(依105年9月 │ │ │ │公司 │ │21日收盤價7.96元計算│ │ │ │ │ │) │ ├──┼──────┼────────────┼─────────┼──────────┤ │七 │投資 │瑞祥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14股 │0元(見卷附鑑定報告 │ │ │ │ │ │第16頁) │ ├──┴──────┴────────────┼─────────┴──────────┤ │ 合 計│5,122,68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