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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

聲明異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2 號事件,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行使權利、聲請承擔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先前因依法視為撤回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查核屬實。嗣聲請人謝諒獲對於上開依法視為撤回之處置,先後四次聲明異議並就上開事件有所聲請,均經本院以原先依法視為撤回之處置無誤,駁回其異議及聲請(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59 號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147 號、103 年度聲字第43號、104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參照,其中100 年、102 年、104 年之裁定,亦經抗告後駁回)。

二、茲聲請人又聲明異議並聲請補充裁判、行使權利、聲請承擔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函轉本院處理,但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既因依法視為撤回終結而不再有訴訟繫屬,已詳如上述,則聲請人再為異議聲明、聲請補充裁判、行使權利(應以先前以裁判終結為前提)、聲請承擔訴訟(已因終結而無從承擔),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