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宋愛華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19人間就本院104 年度醫更一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醫更一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醫更一字第1 號事件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及105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有爭議,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核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醫更一字第1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