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宋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豐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參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