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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莉莉王沛雷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宋愛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明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曾金陵、台北榮民總醫院、林芳郁、楊素盆、陽光耀、黃惠君、蘇建維、劉永揚、王大榮、張俊欽、蔡函溱、侯詩怡、游婷芳、李婉鈴、張俊浩、 ALMA DEL CASTILLO ALLA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醫更一字第1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進行訴訟遲緩,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對之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醫更一字第1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由劉逸成法官審理,惟劉逸成法官於審理系爭民事事件時,誘導訊問該案被告張俊浩陳述,且指揮書記官薛月秋製作筆錄時,張冠李戴、錯亂顛倒、曲解陳述、斷章取義、避重就輕、模糊焦點,又故意不調查台大醫院及台北榮民總醫院醫護人員違法開刀,拒絕診治,使病患感染癱瘓、休克、缺氧腦病變,偽造病歷,使便秘變成腹瀉,導致巨腸症,再將心臟病糖尿病當成肺炎狂打抗生素,頻繁輸血送入油漆未乾無設備之加護病房,故意以電動移位機夾斷肋骨戳破肝臟大出血時,錯亂氣管插管插入食道,抽吸血崩心臟受損,氣管反覆插管戳破食道至無接呼吸器插管堵塞氣管和食道間窒息缺氧死亡,故劉逸成法官執意偏頗,審理難期公正,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執前詞為由,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系爭民事事件之裁判,惟核其所述,均係就本件承審法官審理系爭民事事件,就證據之調查及取捨、訴訟上之指揮等處理情形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是聲請人所為聲請已屬無據。其次,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亦未具體指證本件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本件承審法官為本件審理有何不公平情事,復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本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再者,經本院調閱系爭民事事件卷宗,系爭民事事件業於105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5 年4 月27日宣示判決,而聲請人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5 年4 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是系爭民事事件目前既經判決終結,該承審法官已無需執行審判業務,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迴避亦欠缺實益。是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系爭民事事件之裁判,所舉事由於法不合,亦因訴訟程序終結而無實益,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對系爭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不服,應依法上訴以利救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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