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陳源朋
- 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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