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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告
魏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卉、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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