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魏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卉、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