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邱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10,000元(計算式:500,000 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數】×115.02元【原告起訴 日即民國105 年12月2 日之成交均價,見卷附證券櫃臺買賣中心網站興櫃個股歷史行情查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