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
- 原告
- 陳胤文
- 被告
-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