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告
陳胤文
被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