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叁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