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恩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叁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

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