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元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恩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叁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
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