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李鑾
- 被告
- 高順發
林鴻璋
王蚶目
闕紅哖
李麗鳳
李福良
李錦忠
李錦上
周陽幸子
李簡玉蘭
李葉子
許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計算式:1555平方公尺〈面積〉×91800元/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現值〉×3/32〈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