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上 訴 人 葉斯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