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誌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國榮、林金輝、鄭丁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國榮、林金輝、鄭丁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