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 上訴人
- 紀承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藝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月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藝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月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