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 原告
- 蘇卿國(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 原告
- 蘇彩鳳(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 原告
- 蘇曉鈴(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 被告
-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鎰
- 被告
-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勝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朝銘律師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曉鈴為陳碧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碧秀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6 年1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包含蘇卿國、蘇彩鳳、蘇曉鈴,有卷附陳報狀及戶籍謄本可資參照(本院卷二第237-242 頁),是本件自應由其等3 人承受訴訟。然因本件僅據蘇卿國及蘇彩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蘇曉鈴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蘇曉鈴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