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告
蘇曉鈴(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原告
李佳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鎮宇
原告
賴智雄
原告
陳秀筠
原告
朱原平
原告
蘇卿國(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原告
蘇彩鳳(即陳碧秀之繼承人)
原告
江能勇
原告
陳憶銘
原告
陳淑嬌
原告
陳靜子
原告
追加原告 江慧芬
原告
李秋志
原告
尤德興
原告
尤阿吉
原告
蘇怡如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等擴張暨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繳納超過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擴張暨減縮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萬壹仟零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後,原告尚應補繳叁仟肆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與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