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5號
105年度救字第107號
- 原告
- 張豐麟
- 訴訟代理人
- 王憲勳律師
- 被告
- 吳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為「宜蘭市○○路○段000 巷00弄0 號」,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地址為「宜蘭縣○○市○○路000 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地在宜蘭縣,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至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0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