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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鄢來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6 年3 月2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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