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鄢來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6 年3 月2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