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 上訴人
-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羽
- 被上訴人
- 周鵲麗
陳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