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鄭林俊
- 上訴人
- 張嘉誠
- 上訴人
- 張志成
- 上訴人
- 張世璿
- 上訴人
- 蔡淑容
- 上訴人
- 柯貴珠
- 上訴人
- 陳榮華
- 被上訴人
- 林哲緯
殷玉娥
林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鄭林俊、張嘉誠、張志成、張世璿、蔡淑容、柯貴珠等6 人與上訴人陳榮華係分別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7,161 元(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地下層之建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等7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