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鄭林俊
上訴人
張嘉誠
上訴人
張志成
上訴人
張世璿
上訴人
蔡淑容
上訴人
柯貴珠
上訴人
陳榮華
被上訴人
林哲緯

      殷玉娥

      林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鄭林俊、張嘉誠、張志成、張世璿、蔡淑容、柯貴珠等6 人與上訴人陳榮華係分別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7,161 元(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地下層之建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等7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