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 上訴人
- 享岳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培倫
- 上訴人
- 徐敏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庭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上訴聲明第五項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綜上,本件上訴人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13,050元+4,500 元=1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