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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
享岳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培倫
上訴人
徐敏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庭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上訴聲明第五項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綜上,本件上訴人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13,050元+4,500 元=1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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