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鴻
- 被告
- TOMORROWPLUS CORP.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圖
- 被告
-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慶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TOMORROWPLUS CORP . 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邀同被告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圖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美金(下同)200 萬元,被告TOMORROWPLUS CORP .並承作匯率選擇權及複雜型選擇權,兩造訂有授信合約書及交易確認書。被告TOMORROWPLUS CORP . 於105 年1 月19日違約未完成交割,欠款視同全部到期,原告於同年2 月3 日平倉結算,尚積欠151 萬4,277.5 元,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及相關利息與違約金等語。惟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合約書第14條、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8條、交易確認書「其他約定」第4 條均約定,兩造訟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合約書、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及交易確認書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