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陳美霖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邱渝棋

      楊淑惠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6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3日所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164 號民事裁定撤銷。

本件抗告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 萬1,875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 萬9,709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抗告人具狀說明其真意,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核定為593 萬1,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709 元。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非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