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陳美霖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邱渝棋
楊淑惠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6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3日所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164 號民事裁定撤銷。
本件抗告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 萬1,875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 萬9,709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抗告人具狀說明其真意,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核定為593 萬1,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709 元。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非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